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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出新规
发布时间:2026/3/1 18:25:32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点击:397

    2026年2月9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备案管理的通知》(环大气〔2026〕8号),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进一步强化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以下简称管控物质)全链条监管,对不同保护臭氧层的行动主体提出如下要求:
    生产单位:配额许可管理
    生产(含副产)受控用途(含豁免受控用途)管控物质的单位、生产原料用途管控物质并对外销售的单位,实施生产配额许可管理。生产单位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通过“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http://new-ods.ozone.org.cn/)向生态环境部申请下一年度生产配额,并按额度生产。
    销售单位:备案管理
    管控物质(包括含管控物质的组合聚醚、混合制冷剂等)销售单位,实施备案管理。生产单位销售自产的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无需进行销售备案。
    销售单位通过“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备案,非首次申请应于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申请备案。
    销售单位应当向销售对象提供销售的管控物质品种、数量、用途、规格等准确信息,并应在原始资料中进行完整、准确记录。
    组合聚醚销售单位应在其产品上标明涉及的管控物质品种、含量、日期,以及上游的生产或销售单位等信息,并保证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内清晰可读。
    注意:除依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规定进出口外,销售单位只能向已取得生产配额的生产单位和已备案的销售单位购买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只能向已取得使用配额或已备案的销售、使用和维修单位销售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不得向个人销售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销售单位在销售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时,需核实销售对象在“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中配额许可或备案情况。
    使用单位:配额许可或备案管理
    对以下单位实施配额许可管理:
    1. 含氢氯氟烃(HCFCs)受控用途年使用量100吨及以上且核定有基线年(2009—2010年)使用记录的单位;
    2. 四氯化碳(CTC)实验室分析试剂提纯单位;
    3. CTC加工助剂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通过“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向生态环境部申请下一年度使用配额。
    对以下使用单位实施备案管理:
    1. 管控物质原料用途使用单位;
    2. 使用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的制冷空调设备或制冷空调系统的制造、建设或安装服务单位(实施使用配额许可管理的除外);
    3. 使用含管控物质的组合聚醚的聚氨酯泡沫(含喷涂施工)企业;
    4. 使用管控物质的灭火系统产品制造单位;
    5. 管控物质(除尘剂)复配单位;
    6. 管控物质实验室分析试剂(不包括CTC)和电子特气提纯单位;
    7. 使用甲基溴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单位;
    8. 其他不需要实施使用配额许可管理的管控物质用途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通过“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备案,非首次申请应于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进行。
    使用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从事泡沫喷涂施工,或制冷空调设备、制冷空调系统的建设或安装服务的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使用的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品种、用量、上游生产或销售单位等信息,并应在原始资料中进行完整、准确记录。
    无需备案的单位:
    使用含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的复配后溶剂(除尘剂)、已提纯实验室分析试剂和电子特气的单位。
    维修、报废、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单位:备案管理
    从事含管控物质的制冷空调设备、制冷空调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等维修、报废处理单位实施备案管理,通过“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管控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单位,实施备案管理,通过“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申请备案。
    资料保存和数据报送
    生产、销售、使用、维修、报废处理、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单位,应当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至少3年,并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
    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维修、报废处理、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单位应在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在“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管控物质相关数据。
    法律责任
    如有违反通知要求的行为,法律责任详见《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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