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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办法》发布!
发布时间:2025/7/5 18:54:59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点击:178

《江苏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办法》发布!9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活动,预防和减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公众健康和财产安全,日前,《江苏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办法》经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五章39条内容,明确了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责任主体、响应流程等。
    该办法所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事故灾难或者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生态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按照国家规定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部门协同的责任体系,协调、解决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在预防准备和监测预警方面,办法明确,涉及危险化学品、重金属的园区和工业企业集聚的其他区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分级防控和专项应急处置方案,完善事故废水快速拦截、收集、储存和转运体系。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省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制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办法,明确隐患排查的内容、分级判定标准、排查频次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储备应急物资和装备应当保障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需要,并建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监测预警机制。
    在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和事后恢复方面,办法指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依法报送、报告相关信息。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者重要时段时,可以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在保障和监督方面,办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资金保障,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处置、应对能力建设以及运营和维护经费统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基础信息数据库,深化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数字技术应用,提升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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