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江苏省《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赔偿程序》)由南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首部由设区的市级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规定。
《赔偿程序》规定了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以下简称赔偿权利人)。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市、县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海事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受市人民政府指定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受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统称为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与检察机关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专业咨询、支持起诉等衔接协作机制。
《赔偿程序》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初步核查时限、调查内容、启动或终止程序的条件以及索赔磋商程序等内容。
《赔偿程序》第六条规定,相关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同时收集与生态环境损害有关的证据,相关证据可以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依据。
为保障鉴定工作顺利开展,《赔偿程序》规定了出具专家意见和综合认定意见的条件。对于损害事实清楚、赔偿义务人对责任认定无异议、经估算生态环境损害金额不满五十万元的案件,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可以从各级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库中随机选取并委托专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出具专家意见;或者根据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检测报告等资料,通过类案参考、电子化评估等方式出具综合认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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