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江苏省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巡展
| 毛某某、徐某某、闻某某非法狩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苏州)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毛某某、徐某某、闻某某分别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在常熟市碧溪街道树林内,采用张网或者气枪射杀的方式进行捕捉鸟类,被查获鸟类116只。经鉴定,涉案鸟类属于三有动物(共计85只),价值人民币25000余元。
2023年7月至9月,常熟市公安局将毛某某、徐某某、闻某某非法狩猎案移送常熟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通过认真审查卷宗、询问当事人、咨询林业部门,查明了毛某某、徐某某、闻某某非法狩猎对生态环境和资源造成影响,对毛某某、徐某某、闻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于次日进行公告,督促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或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常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对毛某某、徐某某、闻某某非法狩猎案召开生态环境损害专家咨询会,邀请专家出具咨询意见。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等,专家评估三人非法狩猎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价值共计25000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专家研讨会
磋商修复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毛某某、徐某某、闻某某平均年龄达67周岁,经济收入微薄,有年迈父母需要赡养,难以支付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价值。综合考虑毛某某、徐某某、闻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侵权责任履行意愿,检察机关组织赔偿权利人(常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方监管部门(常熟市碧溪街道办事处)、毛某某、徐某某、闻某某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达成以“劳务代偿”折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方案。
检察公益诉讼替代性修复研讨会
磋商过程就工时认定、劳务内容、人身安全、监督管理等细节予以确认,最终推动赔偿权利义务双方签订了以劳务代偿折抵赔偿金的赔偿协议。检察院、常熟生态环境局作为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成员单位,对磋商过程进行了全程的见证。为充分评估诉前磋商在公益诉讼中的运用,检察机关还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特邀检察官助理、“益心为公”志愿者,围绕磋商协议内容有无折损公益、有无减免侵权人义务等方面举行公开听证,经过听证,听证员一致认为本案采用替代性修复尊重客观事实,合乎法律规定。
检察公益诉讼磋商见证会现场
2023年12月28日与赔偿义务人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3名赔偿义务人根据其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侵害程度,约定在30—90日不等时限开展林业养护、河道清洁等生态养护工作,同时参加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手册、义务宣讲等公益宣传活动,协议签订后,赔偿义务人毛某某、徐某某、闻某某在第三方监管部门的监督下,通过在指定地区进行树木养护、巡林巡河、法律宣传等方式完成了劳务代偿。
典型意义
一是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加强联动,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有效衔接,确保生态环境与资源领域轻罪侵权人侵权必有责、侵权必担责。部分案件侵权人犯罪情节一般,悔罪态度明显,自愿认罪认罚符合刑事不起诉的条件,检察机关应当通过刑事检察与行政检察融合履职,依法做好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依托“不起诉决定书+检察意见书”,及时移送行政机关处理,避免“不刑不罚”。在苏州全市率先探索资规部门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赔偿权利人代表,检察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作为签署协议的见证人,属地政府作为第三方,构建多方参与、多元共治的生态修复监督格局。
二是因案制宜、因人制宜,探索多元化修复方式,建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修复基地。综合考虑案情、经济情况、修复意愿、身体素质等,探索劳务代偿等修复方式,以协议的方式规定劳务内容、工作时长、折抵标准等,确保侵权人依法履行好生态修复义务。推动常熟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出台《常熟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修复基地运行管理规程(试行)》,努力实现生态修复可视化、侵权担责集中化、法治宣传大众化的生态修复治理目标,让修复成果更加集中展现。
三是紧盯“长江大保护”,提升长江(常熟段)生态保护质效。相关非法狩猎案件的地点均为长江沿线,检察、生态环境、资规等多部门联动配合,多次围绕长江沿线生态环境损害程度和替代修复问题开展研讨,并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特邀检察官助理、“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听证会,共商劳务代偿可行性。加强长江国家文化公园(常熟段)建设,串联“绿动联盟”“益心为公”“检益山水”等普法品牌,发动1000人次参与“环境日”“生物多样性”“长江大保护”等主题宣讲等,提升社会公众对长江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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