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江苏省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巡展 | 某金属制品公司非法排放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南京)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2日南京市栖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某金属制品(南京)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自2018年起将研磨工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直排在车间内,地面径流后,通过墙角暗缝由车间外私自开凿的沟渠至沉淀池,经沉淀后通过地面下铺设的PV管道排放至市政污水管道。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排放的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 HW17,废物代码为 336-064-17。当日栖霞生态环境局以该公司涉嫌污染环境刑事犯罪移送至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侦查,2023年3月31日移送至南京市栖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磋商修复
案发后,该公司立即采取措施整改,关停了滚毛刺车间,对案件发生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深刻反省。2023年9月18日,南京市栖霞区检察院就相关责任认定与履行方式等举行公开听证会。同时,栖霞生态环境局与某金属制品(南京)有限公司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进行了磋商。经磋商,某金属制品(南京)有限公司同意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761040元,并承诺实施厂区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全方位推进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在生产经营中的使用,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实现节能降耗、低碳发展。另外,该公司员工张某某等6人自愿参加长江南京段公益护渔劳动,以劳务代偿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典型意义
一是强化部门联动,探索多主题听证与磋商相融合。本案前期侦办和后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衔接,充分运用“检察+行政”多元融一体模式,共同做好环境污染的打击与预防工作。在对案涉物质的危险特性、危废排放量等关键证据认定过程中,检察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侦查实验、调取原始记录、现场调查等模式,进行了反复调查、充分论证,并通过进一步侦查,明确犯罪责任主体,既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又为生态环境损害计算提供依据。从生态保护角度,实现治罪到治理思维转变,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劳动等方式,最大程度保护长江生态环境。
同时,南京市栖霞区检察院根据案件事实、企业整改建设情况及专家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意见等,就案件中相关责任认定等内容举行刑事、民事、行政多主题公开听证会。在南京市栖霞区检察院的见证下,栖霞生态环境局与案涉公司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进行了磋商,明确涉案企业与个人赔偿义务与履行方式,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二是推动企业环境整改,优化营商环境。案发后,该公司立即采取措施整改,因整改后企业经营规范的理念与宝马公司相契合,助力企业顺利拿到宝马合同总金额为5.6亿元的项目,公司同时被上海大众、TSL、SVW、DEMMEL等主要汽车客户评为A级供应商,当年总计年产值达955万元。
三是创新驱动,探索多路径修复方式。为推动涉案企业与员工充分履行赔偿责任,本案探索开展企业“资金赔偿+清洁生产”以及个人“教育训诫+劳务代偿”的多路径综合修复方式。在督促企业履行赔偿义务时,为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足额缴纳,在刑事案件结案前,检察机关与司法机关会签生态损害赔偿金提存制度,并主动与区林长办会签林长+检察长合作机制,企业足额将76万余元赔偿金缴纳至公证账户。其次,探索开展清洁生产替代修复方式,通过推动企业建成并使用太阳能清洁能源,实施厂区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涉案企业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600KW,每年发电量约为53万度,生命总周期发电量为1325万度,预计减少CO2排放量13000吨。本案中采用清洁生产方式实施替代修复的成功实践,有效推进了《南京市生态环境损害清洁生产替代修复实施细则(试行)》(宁环办〔2024〕46号)的发布。对于涉案企业员工,在经过教育训诫后,自愿申请参加了长江公益护渔劳动、打扫长江八卦洲生态修复基地等替代性工作,以劳务代偿的新形式保护生态环境,以亲身实践强化环境保护意识。
公益护渔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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