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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将进入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时代
发布时间:2020/10/29 21:24:23
来源:中国江苏网   点击:474

南京即将进入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时代——垃圾不分类,最高罚二百

备受关注的《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届时南京将迈入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时代。10月28日,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就条例实施的有关问题接受记者采访。

从市到小区,

各环节明确管理责任

在垃圾分类标准上,条例沿用南京长期采取的“2+2”分类方式,规定生活垃圾以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为基本分类标准,并对各类别作了较为详细的列举说明。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夏德智介绍,考虑到生活垃圾具体表现形态多样而复杂,为帮助市民正确分类,条例要求南京市城管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分类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指导目录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适时调整,便于查询。

推动垃圾强制分类,初始阶段群众有个适应过程。这一阶段各级政府如何作为?条例明确规定,市级主管部门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区级层面由区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负责区域内管理工作,镇政府、街道办负责辖区内管理日常工作,指导居委会、村委会组织动员辖区内个人和单位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住宅区是垃圾分类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条例确立了物业服务企业的主体责任。夏德智介绍,条例明确,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或者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镇、街道依法确定。“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安排物业服务工作人员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条例明确了管理责任人开展宣传、设置收集容器、及时劝阻、分装分运等8项义务,同时要求政府“通过奖励补贴等方式,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住宅区生活垃圾管理责任”。

以往城市垃圾从收集、运输到处置都由政府包揽,垃圾制造者是“局外人”。夏德智说,这次立法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明确了垃圾产生者的责任。比如条例规定,个人和单位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产生者责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方式等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中。按照垃圾产生者付费原则,有关部门还将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违法必究,

分类投放成法定义务

提高住宅区投放准确率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关键。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劝阻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或者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的行为;对不听劝阻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政府、街道办并协助处理。出现多次分类不规范的,条例要求实施重点指导督促。记者还注意到,管理责任人有及时劝阻翻拣生活垃圾污染环境行为的义务。

“教育在先、惩罚在后。”夏德智表示,对于个人未按要求分类投放,拒不听从管理责任人劝阻的,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但个人经教育、劝诫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并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可以不予处罚。

此前一些地方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最为群众诟病的是已分类投放的垃圾最终依旧混收混输。对此,夏德智表示,条例明确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运处置,同时还建立了拒收制度,规定后端环节发现分类不达标的,可以要求重新分拣;拒不分拣的,可以拒收,“从而倒逼各个环节的落实”。

源头减量,

一次性用品使用受限

这几天,南京市民注意到,新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正运抵或安装到小区周边。条例对统筹布局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情况作了专章规定,规定住宅区、农村居住区首次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政府应当给予补贴;明确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建设与项目主体工程“五同步”,已有分类收集设施不符合标准和规范的应当逐步改造;老旧小区改造时,应当将分类收集设施列入出新范围。

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一大目的是实现垃圾减量,要实现该目的根本方法是要加快转变生产和生活方式、树立绿色环保理念。对此,条例作出了系统要求。例如,在限制过度包装上,条例要求生产者、销售者和经营者优先选择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可循环利用的材料,避免过度包装;在绿色办公上,规定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要带头示范,会议室等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条例对住宿、餐饮等领域限制使用一次性消费品也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纳入监管,并要求政府制定具体落实办法。

夏德智表示,条例实施后,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将督促市政府尽快制定配套制度;还将通过执法检查、代表视察、听取报告等多种形式持续依法监督条例实施,并及时开展评估、完善条例。

记者 陈月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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