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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1/30 15:04:28
来源:江苏生态环境   点击:2304

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信用办:
现将《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2月24日


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的部署要求,加快环保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发改办财经〔2018〕893号)等法律、文件,结合本省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环保信用信息的归集与分类、信用等级评定、信用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程序、指标和方法,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社会监督和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责任的情况,并通过政府及其部门行政公文、行政决定文书等予以记录的行为。
    第四条  下列单位应当纳入环保信用评价范围:
    (一)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
    (二)列入污染源日常监管的单位;
    (三)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
    (四)卫生、社会与服务业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
    (五)产生环境行为信息的单位。
    下列单位可以纳入环保信用评价范围:
    (一)申请纳入环保信用管理的其他单位;
    (二)按规定可以纳入环保信用管理的单位。
    第五条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统一指导全省环保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评价体系和评分标准,建设全省统一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和信用管理工作通过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完成。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
    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实行“谁产生、谁归集、谁负责”的原则,由产生信息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记录、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信息产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归集至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
    第六条  环保信用评价工作纳入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和设区市生态环境年度主要工作目标考核范围。
    第七条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义务,纳入环保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作出环保信用承诺,签署环保信用承诺书。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的,应重新作出环保信用承诺并签订环保信用承诺书。
    第八条  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实行12分动态记分制。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产生后,根据《江苏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记分标准》进行记分,生成相应的环保信用等级动态评价结果。环保信用分值由所有有效记录分值累计确定。
    第九条  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自产生之日起计算有效期,环保信用记录分值在-1至-3分的环境行为信息有效期为6个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出环保信用承诺” 在其任职期内有效,其他环保信用记录分值对应的环境行为信息有效期为1年。
    第十条  信用等级由优到劣依次以绿色、蓝色、黄色、红色、黑色标识。
    绿色等级企业(守信):环保信用分值11分—12分;
    蓝色等级企业(一般守信):环保信用分值6分—10分;
    黄色等级企业(一般失信):环保信用分值3分—5分;
    红色等级企业(较重失信):环保信用分值1分—2分;
    黑色等级企业(严重失信):环保信用分值小于或等于0分。
    第十一条  初次纳入环保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其初始环保信用分值为9分。
    第十二条  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发生变化时,由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向企业发出提示信息。企业对环保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向作出记录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通过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推送或以其他方式告知企业。复核确认评价结果有误的,应自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纠正并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公众可通过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查询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信用管理部门及开展联合奖惩的相关职能部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为企业出具守法证明等文书。
    第十四条  对环保信用等级为绿色的企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优先安排资金补助、科技项目立项、评优评奖,减少污染源环境监管随机抽查频次。
    第十五条  对环保信用等级为黄色、红色和黑色等级的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一)对黄色等级企业:
    1、加大污染源环境监管随机抽查频次;
    2、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取消其参评资格;
    (二)对红色、黑色等级企业:
    1、执行黄色等级企业同等惩戒措施;
    2、暂停各类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补助;
    3、《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关于印发对江苏省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苏环办〔2018〕124号)规定的相关惩戒措施。
    第十六条  对环保信用等级为黑色的企业,其环境行为信息在记入企业环保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个人信用记录,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信用管理部门以及开展联合惩戒的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 1月 1日起施行。《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3〕1号)、《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标准及评价办法》(苏环办〔2013〕12号)同时废止。

附件:

    江苏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记分标准.doc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环保信用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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