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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流跨界污染须联防联治
发布时间:2018/10/13 17:18:13
来源:人民日报   点击:1007

河流跨界污染须联防联治(生态论苑)
左 佳

  进一步完善流域跨界污染联防体系,各地既自扫门前雪,也管他人瓦上霜,流域协作,合力治污,一定能持续改善水环境,打好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还给老百姓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景象。
  前不久,鱼蟹即将丰收之际,江苏洪泽湖受到污染,大量鱼蟹死亡,养殖户损失惨重。江苏省环保厅在其官方微博通报说,江苏和上游安徽双方一致认为,本次江苏省泗洪县洪泽湖溧河洼片区水质异常、临淮镇胜利村等地鱼蟹大量死亡事件,初步判断是由于上游泄洪夹带污水造成。不过,上下游对此次跨界污染的污水具体来源、对方水质监测数据是否准确、赔偿责任如何界定等,目前并未完全达成一致意见。污染源头难溯,监管责任难追,赔偿主体难定,流域跨界污染事件处理之难再度凸显。
  由于上游河南、安徽以及江苏徐州地区的污水团下泄,使得入洪泽湖河流污染较重,近年来洪泽湖数次遭遇严重污染。在其他一些流域,跨省、跨市的跨界污染也时有发生。流域跨界污染的防治和追责体系近年来取得显著进展,但仍然有一些难题未解,亟待进一步完善。
  水的流动性和连通性决定了流域治理不能“铁路警察各管一段”,不能单打独斗、各自为政,应加快建立完善跨行政区域的重点流域环境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加强区域合作,完善辖区间信息共享,达成共治共赢的目标。流域的上下游牢固树立“共抓大保护,治污一盘棋”的意识,通力协作,互通监测数据信息,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才能防患于未然,节约治理成本,提高治污效率。同时,应加强上下游应急处理联动机制的建设,有效防范污染事件,联手妥善处置,减轻污染的危害程度,努力将损失降到最低。
  现实中,一些上游地区或缺乏治理水污染的积极性主动性,或难以承担治污的成本,或对超排偷排行为监管不力,导致污水下泄,造成“上游排污,下游受害”。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按照新环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等制度,加大追责力度,使地方政府切实做到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另一方面,还应通过推行河流断面考核、生态补偿机制等政策措施,让保护生态环境者不吃亏、破坏生态环境者付出代价。2011年,财政部、原环保部牵头组织的全国首个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在新安江启动实施,每年安排补偿资金5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3亿元,浙江与安徽两省各安排1亿元。实施方案中“约法三章”:只要安徽出境水质达标,下游浙江每年补偿安徽1亿元,反之则安徽补偿浙江。经过两轮试点,2012年至2017年,新安江上游流域总体水质为优,千岛湖湖体水质总体稳定保持一类。这样的治水思路值得借鉴推广,通过这种双向的补偿方式,能够更有效地同时调动上游和下游地区治污的积极性,减少水污染事件的发生。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解决好流域跨界污染问题,建立更加完备的水质监测系统,是非常必要的。有准确无误的环境监测数据,才能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如实反映污染治理成效,精准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厘清污染责任。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对污染来源、污染程度、责任界定,上游和下游往往“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就需要依据权威可靠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研判。特别是在跨省污染事故易发区域,对河流入境断面和出境断面水质的监测,应当由上级环保部门负责,监测事权上收,统一标准,统一监测,实时公布。只有这样,当上游和下游莫衷一是时,才能拿出双方都认可的监测数据,据此弄清情况,厘清责任。
  今年6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进一步完善流域跨界污染联防体系,各地既自扫门前雪,也管他人瓦上霜,流域协作,合力治污,一定能持续改善水环境,打好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还给老百姓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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