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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部门解读:为何不能携带违禁物品入境
发布时间:2017/12/30 20:53:49
来源:人民网   点击:484

检验检疫部门实例解读
为何不能携带违禁物品入境(为您服务)
许萍萍 唐婷婷 杨晓蕾


  江苏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正在查验进境物品

  最近有报道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从邮路口岸截获大量违规进境物品,主要包括动物产品及其制品,包括酸奶、狗粮、干海参、肉泥、植物种子及新型宠物等。
  2017年1-11月,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机场、港口、邮政等口岸,检疫进境邮包287.7万件,截获各类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20976批次,从中检出各种外来有害生物287种3665种次。
  元旦、春节将至,又将迎来海外购物(海淘)热潮和出入境高峰,我们请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撰文,就海淘或携带动植物物品入境有哪些注意事项,用实例加以解读,敬请留意。
  ——编者

  海淘时为何不能购买未经检疫的商品?有哪些危害和不良后果?
  个人海淘和携带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几乎全部未经输出国家和地区检疫,不能提供检疫审批单据,且来源不明、去向不定。一旦传入中国并定殖为害,很难防治和根除,对中国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将造成毁灭性的灾难。
  2017年6月,南京检验检疫局邮局办事处工作人员在一件印度邮包中发现2公斤虫蛀豌豆,随后在豌豆中截获重要检疫性害虫谷斑皮蠹。该虫有极强的耐干耐饥耐热耐寒能力,8年不吃不喝也不会饿死,危害多种谷物、皮毛、中药材、奶酪等,号称“江洋大盗”。南京机场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还从旅客携带的泰国芒果中检出号称“水果杀手”的地中海实蝇,这种小生物喜欢在果实上产卵,能危害250种植物,一旦传入,中国国内果菜园可在两年内“沦陷”。
  此外,外来新型物种未经检疫、评估和风险分析,不仅本身易带疫情,而且其在新的生长环境里因缺乏天敌的抑制极有可能成为入侵物种。2016年10月,南京检验检疫局邮局办事处从来自德国的挂号小包裹中查获202头活蜘蛛,其中包括海格力斯巴布和墨西哥红膝头两种毒蜘蛛。这些蜘蛛身体里可能潜藏致病菌,危害人体健康,如果管理不当而逃逸,极有可能造成物种入侵。
  购买禁邮、禁入物品会带来哪些后果?禁邮、禁入物品如何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农业部和质检总局1712号公告)规定,共3大类16项动植物及其产品禁止携带和邮寄入境。如近年来超级宠物爱好者迷恋的活蜥蜴、毒蜘蛛、帝王蝎、蛇、蚂蚁等新型宠物,旅游回国最容易携带的新鲜水果、蔬菜,妈妈们为宝宝购买的即开即食的牛肉泥、鸡肉泥、酸奶等婴儿辅食,逢年过节孝敬长辈的东南亚燕窝、海参、花胶、鱼翅等高档补品,园艺爱好者海淘的杜鹃花、仙人掌、多肉植物等奇花异草,大学和科研院所引进的菌种、害虫、细胞、土壤、动物标本、转基因生物等研究材料,都禁止邮寄和携带入境。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在机场、邮局对所有携带物和邮寄物采用“X/CT机、检疫官、检疫犬”三位一体的模式实施检疫,一旦截获《名录》中的物品,一律进行退回或销毁处理。检验检疫人员将根据现场检疫情况和物品的风险高低,做出对物品退回或销毁的判断。目前,南京检验检疫局已经使用“旅邮检信息化管理系统”,对两次违规的携带人和收寄件人,系统将自动预警提示,检验检疫部门根据不同的违法情节进行相应的处置。
  2017年4-10月,江苏某收件人在半年内连续3次从日本某网站购买数十株杜鹃种苗入境,其中第2次收件人改用同事的姓名,第3次间隔了3个月。3次邮寄的杜鹃种苗均被截获,邮检信息化系统对3次邮寄情况进行了及时提示,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第39条,对该收件人处以1500元罚款。
  从境外运送伴侣动物入境如何办理通关手续?有哪些相关规定?
  伴侣动物能携带入境的,仅限于犬和猫,且每人每次限带1只。携带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有效检疫证明和疫苗接种证书及有效身份证明。没有检疫证书、疫苗接种证书的,作限期退回或者没收销毁处理。入境宠物应当隔离30天。携带宠物属于工作犬,如导盲犬、搜救犬等,携带人提供相应专业训练证明的,可以免予隔离检疫。

  特别提醒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广大出入境人员,携带违禁动植物及其产品入境时,须如实填写申报单,配合检疫,及时将违禁品交给检验检疫人员或丢入现场专用投弃箱;寄收人填写邮包运单时,不得隐瞒物品真实名称,不得使用多个地址非法邮寄违禁物品,逃避检疫。
  因科研等特殊需要,邮寄、携带禁止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务必提前到相关行政部门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提供输出国或地区的官方检疫证书。
  对个人多次反复非法携带和邮寄禁止进境物、故意瞒报隐藏逃避检疫、不配合检验检疫执法的旅客和收件人,检验检疫部门将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将案件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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