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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 南京渣土车抛洒被追刑责
发布时间:2017/11/16 16:27:17
来源:中国江苏网   点击:677
  中国江苏网11月16日讯(通讯员 朱 琳)渣土车泥浆抛洒在高速路面,导致后面七辆小车失控碰撞受损约17万元。11月14日上午,南京雨花台区检察院通报了这起案件,并依照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提起公诉。与以往对渣土车抛洒以行政处罚不同,这是全国首例依照刑法对道路抛洒行为进行刑事追究。

  2017年5月9日凌晨,渣土车司机陈某驾驶装载大量泥浆土块的S2N445号渣土车,由鼓楼区北京西路一处建筑工地出发,途经雨花台区岱善东路段时,因车厢后挡板插销卡槽断裂,导致车厢内大量泥浆土块外泄至绕城高速公路路面,造成后行七辆机动车因路面泥浆土块的影响发生操作失控、追尾侧滑等事故,车损总价值达17万余元人民币。事发后,陈某尽管发现车厢后挡板插销卡槽断裂,导致大量泥浆渣土抛洒高速路面,但他也没有及时报警,而是一路驾车驶离绕城高速。2017年7月9日,陈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本以为赔点钱就没事了,没想到,今年11月13日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对陈某以涉嫌过失损失交通设施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这也是近年来,全国首例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处罚道路抛洒渣土的行为。

  办理此案的雨花台区检察院李迪检察官介绍,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过失损坏公路、轨道、桥梁等交通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近年来,南京多次出现渣土车等工程运输车辆在道路上抛酒渣土等违章情况,导致交通设施受损,给道路交通安全以及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现实危险。仅进行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不足以引起重视和警示,必须根据刑法规定处以刑罚,才能遏制类似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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