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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局曝光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7/9/12 20:59:36
来源:新华日报   点击:646
 《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以来,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加大了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立案查处了一批虚假违法广告。

为进一步警示教育广告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增强消费者的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现公告一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案例一

南京韩辰医院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 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南京韩辰医院有限公司在自设网站上发布广告,宣传“独创国际领先‘隧道吸脂’技术”“多年来,百万例整形手术0事故、0投诉、0风险”“全南京没有一家医院有韩国员工,能提供纯正韩国服务,只有韩辰”“国家级专家亲自手术,确保手术安全和效果”“韩国专利脂肪提纯技术”“注射玻尿酸‘非常安全,无任何副作用’”……等内容。广告内容多处虚假、使用“国家级”广告用语,含有安全性的保证以及与其它医疗机构相比较等。当事人发布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多项条款,被工商部门处以罚款60万元。

案例二

南京新协和医院有限公司 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南京新协和医院有限公司在电视、自设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多处发布医疗广告,广告内容超出批准范围,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广告中,当事人称自己为“荣获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的‘南京新协和医院龙凤胎基地’”,并使用了“南京最好的不孕不育医院——南京新协和医院”“规模最大、设备最先进、技术最领先”等广告用语。当事人发布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多项条款,被工商部门处以罚款60万元。

案例三

南京京科医院有限公司利用患者和代言人 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南京京科医院有限公司在自设网站上多处使用丁小姐、杜女士等患者名义和形象进行广告宣传,并使用某电视台著名主持人张某的形象为该医院作推荐及证明。当事人发布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被工商部门处以罚款10万元。

案例四

启东博大医院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 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启东博大医院在发布的含有治疗男科、妇科等疾病的年历印刷品上,使用一位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半身画像,并印有“一切为了人民的健康”以及医院信息等文字。当事人发布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罚款50万元。

案例五

南京中政教育培训中心利用国家机关名义 发布违法教育培训广告案

当事人南京中政教育培训中心在自设网站中宣传“2017省考笔试课程一次通关”“特聘人事厅考试命题专家、创设公考题库专家和公考阅卷专家,组成师资队伍”等。当事人发布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工商部门处以罚款20万元。

案例六

无锡市沃尔得外语培训有限公司 发布虚假违法教育培训广告案

当事人无锡市沃尔得外语培训有限公司注册使用百度推广账号,通过账号后台自行制作、发布含有“28天熟练英语脱口而出”内容的百度推广广告;利用自设网站发布含有“锡城最资深培训机构”“世界500强企业选择沃尔得作为专业语言培训商”等含有绝对化用语、内容虚假的广告,且广告中虚构受益者的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当事人发布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工商部门处以罚款6.935534万元。

案例七

江苏优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发布违法教育培训广告案

当事人江苏优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制作和发布的“2017暑假初一衔接课程简介及报名指南”和“告家长书——2017暑假初三网络课程简介及报名指南”以及“2017暑假初三网络课程简介及报名指南”配套数学讲义和英语讲义中均宣传“网络课程特聘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名师、中考命题教师编写和制作了视频学习课程”等内容。当事人发布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罚款10.68万元。

案例八

江苏鸿世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利用互联网发布违法理财广告案

当事人江苏鸿世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其开设的“好利信”网站和“好利信金融”微信公众号中,使用“好利信南京最安全 P2P 理财平台”、“A产品投资期限30天,收益9.8%,起投金额100元;B产品投资期限90天,收益11.2%,起投金额300元;C产品投资期限180天,收益 12.5%,起投金额500元;D产品投资期限360天,收益14.2%,起投金额1000元”等广告用语进行宣传。当事人发布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工商部门处以罚款25万元。

案例九

江苏和之源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违法保健品、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江苏和之源食品有限公司在公司自设网站上,宣传其销售的食品和之源辣木籽“含人体所需的全部营养物质,可取代复合维生素、钙片、鱼肝油、改善、预防疾病,对高血压、高血脂、糖尿病、痛风也有很好的效果”、“治疗口臭、降血脂、血压、增强人体免疫力具有显著疗效”;宣传其通过会员积分赠送的保健食品相和王神力蚂蚁酒“对男女肾功能和前列腺具有修复功能,对人体风湿、肩周、关节、颈椎等有良效,并有显著的强筋壮骨、活血化瘀、对中老年关节退行性变、骨质增生有辅助治疗作用”。当事人发布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被工商部门处以罚款12万元。

案例十

扬州广播电视总台利用健康养生节目 发布违法保健品广告案

当事人扬州广播电视总台在扬州电视台新闻和城市频道“你听我说”健康讲座中,变相为扬州市寻康堂商贸有限公司发布“红阳牌盐藻软胶囊”保健食品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工商部门处以罚款10万元。

案例十一

扬州广播电视总台、李崴崴 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案

当事人李崴崴在扬州人民广播电台新闻频率和健康生活频率发布“参味补肾合剂”药品广告。广告中含有“国医药方……能够准确高效地治愈各类中老年慢性病,一体多病,反复多发型疾病……”“因为彭叶真方是国家的专利药品是唯一的脾肾同调,解决疾病病根的药品”等内容。当事人发布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广告主李崴崴被工商部门罚款3.6万元。广告发布者扬州广播电视总台也因在发布涉案广告时未尽审查义务,被工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1.8万元,处以罚款3.24万元。

案例十二

南京上元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案

当事人南京上元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上元堂大药房旗舰店”制作并发布的数个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存在违法现象。广告中使用了“来自最优秀的供应商”“最出色的生产流程,造就最优质的产品”等绝对化用语,且当事人在部分产品宣传中虚构产品使用效果、宣传的销售活动与实际不符、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比较、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和使用数据未标明出处等问题。另,当事人在对一款消毒产品宣传中使用“用于各种阴道炎(含细菌性、霉菌性、滴虫性、非特异性等)、用于宫颈炎……”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用语。当事人制作、发布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等多项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罚款24万元。

案例十三

中艺财富画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发布违法收藏类广告案

当事人中艺财富画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宣传单页和横幅中发布“中艺财富艺术品商城有限公司是一家具有十九年经营历史的传统文化企业”“签约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席、副主席、理事,中国国家画院院长、副院长各省历届美协主席副主席、中国美协会员级别以上的中国当代美术名家1200多人”“庆祝中艺财富被评为中国十大慈善企业”……等没有证据证明的内容,且在宣传中对收益做出保证性承诺,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进行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当事人发布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罚款3.42万元。

案例十四

江苏润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发布户外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江苏润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户外广告牌上宣传“顶级豪装”“即买即涨”“某某学校本部九年双学区即买即享”等广告用语。当事人发布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工商部门处以罚款50万元。

案例十五

太仓璜泾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太仓璜泾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宣传彩页、售楼处液晶显示屏和“太房热线”上宣传与政府规划不符的“S1线”的规划内容,在宣传彩页中引用数据“2014年碧桂园全国物业业主满意度高达95%”,未表明出处。当事人发布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罚款46万元。

案例十六

深圳市孙新陆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 发布违法设计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深圳市孙新陆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在为中海宏洋置地(常州)有限公司所售楼盘策划、设计的户外围挡广告和售楼处大堂海报上宣传“3万稳定客群”“10万消费群”“中心金街2016新市府板块投资首选”,并称“新北区每5个人买商铺,就有1个选择中心金街道”“大牌企业争相进驻”“冠领龙城、投资首选”“市府旁、万达南、双名校”“商铺价值持续增值”“临街旺铺、即买即收益”等内容。当事人设计的广告,内容虚假并含有对升学事项、房产升值和投资回报的承诺。当事人发布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三)项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工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1.125万元、并处以罚款8.75万元。

案例十七

无锡鸿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含军徽标记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无锡鸿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其公司外立面透明玻璃上发布含有“东风风神 东风风神 军工品质 为中国车代言 八一军徽标记”等内容的广告图片。当事人发布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工商部门处以罚款10万元。

案例十八

南京微映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南京微映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其注册的微信号“淳溪百事通总站”中为“东印国际印度黄金油”产品发布广告,内容包括“防老婆出轨神器,印度黄金油激情来袭,大牌技术、正品保证,效果突出,无任何副作用和依赖性。拒绝实体店的尴尬,解决男人根本问题……”等等。当事人发布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三条、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没收广告费用0.015万元,并处以罚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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