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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烟花爆竹禁放有法可依
发布时间:2017/8/11 11:29:43
来源:中国环境网   点击:1008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中国环境报通讯员苏仁 记者闫艳
  记者日前从江苏省苏州市人大常委会获悉,《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二十二条,对包括禁放范围等六个方面内容作出规定。
  逐步扩大禁放范围
  据介绍,《条例》是在政府规章《苏州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出台的,相对于政府规章而言,《条例》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全市。
  此前政府规章对苏州市区禁放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为有序逐步扩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使禁放范围更具合理性,尽量避免出现相邻区域禁放区与非禁放区的交叉现象,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条例》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合理确定禁放区域、地点,并依法合理逐步扩大范围。
  目前,由苏州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就扩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对禁放范围作出调整,一方面逐步扩大范围,另一方面让这个范围更加合理,便于执行。
  9月底前禁放区全面禁售
  在禁放区域、地点强化烟花爆竹销售管理是保障禁放顺利实施的有力抓手。
  《条例》对全市烟花爆竹销售作了总体限制,明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新增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现有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应当逐步减少。”
  此外,《条例》明确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设立烟花爆竹临时回收点,鼓励持有人将尚未燃放的烟花爆竹上交到临时回收点,并给予物质奖励或者适当补偿。
  《条例》还授权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公共安全需要,在禁放区域以外,对烟花爆竹购买者采取实名制登记等安全管理措施。
  据了解,苏州市明确的禁放区内共1张批发许可证,236张零售许可证。通过安监部门对烟花爆竹禁售工作的全面推进,在深入宣传的基础上积极动员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主动上交许可证件、提前终止经营,并依法给予补偿和奖励,现已撤销、收回232张零售许可证,回购烟花爆竹6156箱、补偿金额210万元左右。苏州高新区、相城区、园区、吴江区已全部撤销或收回零售许可证,截至目前,禁放区还剩余5张经营许可证,姑苏区1家批发企业和吴中区4家零售点。
  根据市政府对禁放工作的部署要求要求,在今年9月底之前禁放区域内所有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全部停止销售烟花爆竹。
  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未经许可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安监部门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物业应及时劝阻
  《条例》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相关的各个环节作出总体规定,明确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同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禁放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并受到处罚的,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现实生活中,有些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主体是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将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其监护人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为建立相关部门联动执法、协作配合机制,《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在日常巡查、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依法查处或者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针对很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发生在住宅区的情况,为有效发挥物业服务企业在禁放工作中的作用,《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法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条例》建立了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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