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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审议
发布时间:2017/7/19 11:06:43
来源:新华日报   点击:570
  设立江苏环卫工人节
       《江苏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草案)》7月18日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其中对“垃圾分类”提出明确要求,按照不同标准,城市和乡村都要实行分别投放。没有遵守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或会纳入其信息档案。
       减少生活垃圾,鼓励净菜上市
       一项调查数据显示,南京人一年制造的生活垃圾能填掉半个玄武湖,换算到每个人身上,每个人一天产生约0.5公斤左右的生活垃圾。鼓励单位和个人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正是《草案》中重要的内容。
      《草案》规定,鼓励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推进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成品住宅,减少建筑垃圾产生量。家具、家用电器等体积较大或者需要分拆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投放在指定的堆放点,或者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其他收运服务单位上门收集,不得随意弃置。
      同时,禁止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如果违反,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垃圾怎么分类,城乡各有标准
      你会垃圾分类吗?我们该如何垃圾分类?《草案》明确了城市居住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等区域产生的城市居民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有三类,一是可回收物,包括纸类、塑料、玻璃、纺织品、金属、家具、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等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二是有害垃圾,包括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药品等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三是其他垃圾,是指前两项以外的生活垃圾。
      农村生活垃圾按下列标准分类:(一)易腐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和丢弃的瓜果、蔬菜和农作物茎叶等易腐烂垃圾。(二)有害垃圾,包括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药品、废弃的农药、化肥残余及包装物等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三)其他垃圾,是指前两项以外的生活垃圾。
      不过,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关于该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中提到,条例草案对城乡生活垃圾采用了不同的分类标准,与地方上已有的垃圾分类标准不太一致 , 建议条例草案对全省不作强制性的统一分类,具体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办法。
      设施谁来配置,混运会被处罚
      垃圾分类设施谁来配置?分类投放的垃圾怎么运输?草案作了细化规定。
     草案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由建设单位负责;已建住宅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公共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由场所主管部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配置分类收集设施设备,应当同步设置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示牌,引导居民正确分类投放。建立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处理信息管理制度,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将纳入其信息档案。
      垃圾运输情况并不容乐观,大多数地方垃圾分类运输的体系还没有建立,一些地方存在着垃圾前端分类、却混合收运的现象。且从终端处理设施情况看,垃圾焚烧和卫生填埋等设施选址难、落地难、运行难。草案要求,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否则“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堆放生活垃圾的,可以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收集运输的单位还要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向城管报告。
      为了尊重环卫工人及其劳动成果,草案拟规定每年10月26日为江苏省环卫工人节。
      本报记者 王晓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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