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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管”“打”并重 杜绝垃圾跨境偷倒
发布时间:2017/2/24 19:52:13
来源:中国江苏网   点击:464
多艘装载上海垃圾的货船昼伏夜出,将万余吨散发异味的垃圾倾倒在风景如画的太湖西山岛上。23日,该案由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学专家认为,阻断“邻避效应”形成的垃圾跨境“漂流”,上游的源头监管比下游打击更重要。近几年,在苏南地区,外省垃圾倾倒事件频频发生。仅去年1-9月,我省公开的异地倾倒垃圾案就多达5件。
  中国江苏网2月24日讯 多艘装载上海垃圾的货船昼伏夜出,将万余吨散发异味的垃圾倾倒在风景如画的太湖西山岛上。23日,该案由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学专家认为,阻断“邻避效应”形成的垃圾跨境“漂流”,上游的源头监管比下游打击更重要。
  近几年,在苏南地区,外省垃圾倾倒事件频频发生。仅去年1-9月,我省公开的异地倾倒垃圾案就多达5件。水路运输、隐秘的倾倒地点、生活建筑垃圾混杂,成了跨界垃圾倾倒的常见套路,其中的非法获利空间非常可观。在太湖西山岛垃圾倾倒案中,上海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每吨120元的价格将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垃圾处理公司,这些公司再以每吨70-80元的价格转给更小的垃圾处理机构,层层转包、层层抽利,最后垃圾以每吨10元的价格交给王菊明等犯罪嫌疑人,最终这些垃圾被弃置在西山岛。检方查明,2万多吨垃圾共来自上海的6家码头,在转运至苏州的过程中,除了承接项目的垃圾处理机构,寻找垃圾倾倒地点的人、运送垃圾的船主,以及卸载、填埋垃圾的人员均能分得一杯羹。“运一船货约2000元,卸完货拿钱。”一名被扣货船船主称,船停在上海某处水域时,有大卡车把垃圾运到船上来,一名“中间人”让他们把船开到苏州太湖边的码头。
  给这些混杂在一起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定性,证明其符合污染环境罪当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是办理此类案件的一大难点。苏州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王勇说,虽然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较低,但将其倒入水中,也应当考量其对水体形成污染,倾倒者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只要证据充分,就应该追究刑责。西山岛垃圾倾倒案承办人、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检察官梁琪告诉记者,案发地西山岛是苏州明确划定的生态红线区,类型为风景名胜区。案发时正值酷暑,绿树成荫的西山岛却散发着一阵阵刺鼻的恶臭,而就在垃圾堆放处3.6公里之外,就是吴中区金庭镇饮用水源地,10公里之外就是苏州城区饮用水源地。“这些垃圾当中既有便当盒、塑料垃圾袋,也有木块、混凝土块。”梁琪说,检方要查明这些垃圾中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比例,含有毒害物质的比例、数量认定,需要多次取样鉴定,仅这项工作就耗时1个多月。
  案件屡屡发生,我省逐步加大司法打击力度,多起案件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责,一些环保组织以及检察机关也开始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高异地倾倒垃圾的违法成本。2015年6月,1670吨来自上海市杨浦区的生活垃圾被倾倒在无锡洛社镇直湖港地块,该案也被媒体称为“华东跨界倾倒垃圾第一案”。去年年底,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4名被告人均被判刑。同时,无锡市人民检察院还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向涉案的上海市杨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及相关企业个人讨要环境修复费用。
  “光靠司法机关一家忙显然不够,上游的源头监管比下游打击更重要。”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建明认为,追责到企业和个人的层面“治标不治本”,政府职能部门应该是第一责任人。相关职能部门把垃圾交给企业后就“撒手不管”,对于垃圾最终如何处理,并没有进行实质性监管,后续垃圾转运倾倒,如此大的动作涉及运输、环保多个部门,“想管就能管得起来”。他建议,打击与预防并重,切实强化职能部门的监管意识。对于涉案的行政部门不仅要追究民事责任,涉及到滥用职权的,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王勇认为,眼下加强执法力度,尤其是水陆运输方面的监管是救急之策。但是,要铲除异地倾倒垃圾的“根子”,还需对城市垃圾处理能力无法满足需要这个难题对症下药。“城市垃圾处理能力不能及时提升,A省的垃圾运到B省倒,B省运到C省倒,C省再运到A省倒这样的恶性循环还会继续。”
  本报记者 顾敏 孟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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